文章作者:細砂回收機 發布日期:2014-03-30
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7 年6月l日
1 總 則
1.0.1 為在普通混凝土中合理使用天然砂,人工砂和碎石、卵石,保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的質量,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和構筑物中普通混凝土用砂的質量要求和檢驗。
1.0.3 對于長期處于潮濕環境的重要混凝土結構所用的砂、石,應進行堿活性檢驗。
1.0.3 砂和石的質量要求和檢驗,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符號
2.1 術語
2.1.1 天然砂 natural sand
由自然條件作用而形成的,公稱粒徑小于 5mm的巖石顆粒。按其產源不同,可分為河砂、海砂和山砂。
2.1.2 人工砂 artificial sand
巖石經除土開采、機械破碎、篩分而成的,公稱粒徑小于5mm的巖石顆粒。
2.1.3 混合砂 mixed sand
由天然砂與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組合而成的砂。
2.1.4 碎石 crushed stone
由天然巖石或卵石經破碎、篩分而得的,公稱粒徑大于5mm的巖石顆粒。
2.1.5 卵石 gravel
由自然條件作用而形成的,公稱粒徑大于 5.00mm 的巖石顆粒。
2.1.6 含泥量 dust content
砂、石中公稱粒徑小于80μm顆粒的含量。
2.1.7 砂的泥塊含量 clay lump content in sands
砂中公稱粒徑大于1.25mm,經水洗、手捏后變成小于630μm 的顆粒的含量。
2.1.8 石的泥塊含量 clay lump content in stones
石中公稱粒徑大于5.mm,經水洗、手捏后變成小于2.50mm 的顆粒的含量。
2.1.9 石粉含量 crusher dust content
人工砂中公稱粒徑小于80μm,且其礦物組成和成分與被加工母巖石相同的顆粒含量。
2.1.10 表觀密度 apparent density
骨料顆粒單位體積(包括內封閉孔隙)的質量。
2.1.11 緊密密度 tight density
骨料安規定方法顛實后單位體積的質量。
2.1.12 堆積密度 bulk density
骨料在自然堆積狀態下單位體積的質量。
2.1.13 堅固性 soundness
骨料在氣候、環境變化或其它物理因素作用下抵抗破裂的能力。
2.1.14 輕物質 light material
砂中表觀密度小于 2000kg/m3 的物質。
2.1.15 針、片狀顆粒 elongated and flaky particle
凡巖石顆粒的長度大于該顆粒所屬粒級的平均粒徑2.4倍者為針狀顆粒;厚度小于平均粒徑0.4倍者為片狀顆粒。平均粒徑指該粒級上、下限粒徑的平均值。
2.1.16 壓碎值指標 crushing value index
人工砂、碎石或卵石抵抗壓碎的能力。
2.1.17 堿活性骨料 alkali-active aggregate
能在一定條件下與混凝土中的堿發生化學反應導致混凝土產生膨脹、開裂甚至破壞的骨料。
2.2 符號
——碎石或卵石的壓碎指標值。
δsa——人工砂壓碎值指標;
—— 試件在 t 天齡期的膨脹率;
——試件浸泡 t 天的長度變化率;
——細度模數;
——表觀密度;
c ——緊密密度;
L—— 堆積密度;
ωb —— 貝殼含量;
ωc —— 含泥量;
ωc,L ——泥塊含量;
ωcl ——氯離子含量;
ωf —— 石粉含量;
ωl—— 輕物質含量;
ωm —— 云母含量;
ωp —— 碎石或卵石中針、片狀顆粒含量;
ωwa —— 吸水率
ωwc—— 含水率;
mt——試樣在一個篩上的剩留量;
MB——人工砂中亞甲藍測定值。
3 質量要求
3.1 砂的質量要求
3.1.1 砂的粗細程度按細度模數μf 分為粗、中、細、特細四級,其范圍應符合以下規定:
粗砂:μf =3.7~3.1
中砂:μf =3.0~2.3
細砂:μf =2.2~1.6
特細砂:μf =1.5~0.7
3.1.2 砂篩應采用方孔篩。砂的公稱粒徑、砂篩篩孔的公稱真徑和方孔篩篩孔邊長應符合表3.1.2-1的規定。
表3.1.2-1 砂的公稱粒徑、砂篩篩孔的公稱直徑和方孔篩篩孔邊長尺寸
砂的公稱粒徑
砂篩篩孔的公稱直徑
方孔篩篩孔邊長
5.00m
5.00mm
4.75mm
2.50mm
2.50mm
2.35mm
1.25mm
1.25mm
1.18mm
630μm
630μm
500μm
315μm
315μm
300μm
160μm
160μm
150μm
80μm
80μm
75μm
除特細砂外,砂的顆粒級配可按公稱直徑630μm 篩孔的累計篩余量(以質量百分率計,下同),分成三個級配區(見表3.1.2-2),且砂的顆粒級配應處于表 3.1.2.2 中的某一區內。
砂的實際顆粒級配與表 3.1.2-2 中的累計篩余相比,除公稱粒徑的 5.00mm 和 630μm(表3.1.2-2斜體所標數值)的累計篩余外,其余公稱粒徑的累計篩余可稍有超出分界線,但總超出量不應大于 5%。
當天然砂的實際顆粒級配不符合要求時,宜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并經試驗證明能確保混凝土質量后,方允許使用。
表 3.1.2-2 砂顆粒級配區
累 級
計 配
篩 區
余(%)
公稱粒徑
Ⅰ區
Ⅱ區
Ⅲ區
5.00mm
10~0
10~0
10~0
2.50mm
35~5
25~0
15~0
1.25mm
65~35
50~10
25~0
630μm
85~71
70~41
40~16
315μm
95~80
92~70
85~55
160μm
100~90
100~90
100~90
配制混凝土時宜優先選用Ⅱ區砂。當采用 I 區砂時,應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夠的水泥用量,滿足混凝土的和易性;當采用Ⅲ區砂時,宜適當降低砂率,當采用特細砂時,應符合相應的規定。
配制泵送混凝土,宜選用中砂。
3.1.3 天然砂中含泥量應符合表 3.1.3 的規定。
表 3.1.3 天然砂中含泥量
混凝土強度等級
≥C60
C55≈C30
≤C25
含泥量(按重量計%)
≤2.0
≤3.0
≤5.0
對有抗凍、抗滲或其它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含泥量應不大于 3.0%。
3.1.4 砂中的泥塊含量應符合表 3.1.4 的規定。
表 3.1.4 砂中的泥塊含量
混凝土強度等級
≥C60
C55≈C30
≤C25
含泥量(按重量計%)
≤0.5
≤1.0
≤2.0
對于有抗凍、抗滲或其它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其泥塊含量不應大于 1.0%。
3.1.5 人工砂或混合砂中石粉含量應符合表3.1.5的規定:
表 3.1.5 人工砂或混合砂中石粉含量
混凝土強度等級
≥C60
C55≈C30
≤C25
石粉含量
%
MB<1.4(合格)
≤5.0
≤7.0
≤10.0
MB≥1.4(不合格)
≤2.0
≤3.0
≤5.0
3.1.6 砂的堅固性應采用硫酸鈉溶液檢驗,試樣經 5 次循環后,其質量損失應符合表 3.1.6的規定。
表 3.1.6 砂的堅固性指標
混凝土所處的環境條件及其性能要求
5次循環后的重量損失(%)
在嚴寒及寒冷地區室外使用并經常處于潮濕或干濕交替狀態下的混凝土
對于有抗疲勞、耐磨、、抗沖擊要職的混凝土
有腐蝕介質作用或經常處于水位變化區的地下結構混凝土
≤8
其它條件下使用的混凝土
≤10
3.1.7 人工砂的總壓碎值指標應小于30% 。
3.1.8 當 砂中如含有云母、輕物質、有機物、硫化物及硫酸鹽等有害物質時,其含量應符合表3.1.8 的規定。
表 3.1.8 砂中的有害物質限值
項 目
質量指標
云母含量(按重量計,%)
≤2.0
輕物質含量(按重量計,%)
≤l.0
硫化物及硫酸鹽含量
(折算成 SO3 按重量計,%)
≤1.0
有機物含量(用比色法試驗)
顏色不應深于標準色,當顏色深于標準色時,應按水泥膠砂強度試
驗方法進行強度對比試驗,抗壓強度比不應低于0.95。
對于有抗凍、抗滲要求的混凝土,砂中云母含量不應大于 1.0%。
當砂中含有顆粒狀的硫酸鹽或硫化物雜質時,應進行專門檢驗,確認能滿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后,方能采用。
3.1.9 對于長期處于潮濕環境的重要混凝土結構用砂,應采用砂漿棒(快速法)或砂漿長度法進行骨料的堿活性檢驗。經上述檢驗判斷為有潛在危害時,應控制混凝土中的堿活性檢驗。經上述檢驗判斷為有潛在危害時,應控制混凝土中的堿含量不超過3kg/m3,或采用能抑制堿-骨料反應的有效措施。
3.1.10 砂中氯離子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鋼筋混凝土用砂,其氯離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質量百分率計);
2 對于預應力混凝土用砂,其氯離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質量率計)。
3.1.11 海砂中貝殼含量應符合表3.1.11的規定。
混凝土強度等級
≥C40
C35~C30
C25~C15
貝殼含量(按質量計,%)
≤C3
≤5
≤8
對于有抗凍、抗滲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其貝殼含量不應大于5%。
3.2 石的質量要求
3.2.1 石篩應采用方孔篩。石的公稱粒徑、石篩篩孔的公稱直徑與方孔篩篩孔邊長應符合表3.2.1-1的規定。
表3.2.1-1 石篩篩孔的公稱直徑與方孔篩尺寸(mm)
石的公稱粒徑
石篩篩孔的公稱直徑
方孔篩篩孔邊長
2.50
2.50
2.36
5.00
5.00
4.75
10.0
10.0
9.5
16.0
16.0
16.0
20.0
20.0
19.0
25.0
25.0
26.5
31.5
31.5
31.5
40.0
40.0
37.5
50.0
50.0
53.0
63.0
63.0
63.0
80.0
80.0
75.0
100.0
100.0
90.0
碎石或卵石的顆粒級配,應符合表 3.2.1-2的要求。混凝土用石應采用連續粒級。
單粒級宜用于組合成滿足要求級配的連續粒級,也可與連續粒級混合使用,以改善其級配或配成較大粒度的連續粒級。
當卵石的顆粒級配不符合本標準表3.2.1-2要求時,應采取措施并經試驗證實能確保工程質量后,方允許使用。
表3.2.1-2 碎石或卵石的顆粒級配范圍
級
配
情
況
公稱
粒級
(mm)
累計篩余 按重量計(%)
方孔篩篩孔尺寸(mm)
2.36
4.75
9.5
16.0
19.0
26.5.
31.5
37.5
53.0
63.0
75.0
90
連
續
粒
級
5~10
95~100
80~100
0~15
0
-
-
-
-
-
-
-
5~16
95~100
85~100
30~60
0~10
0
-
-
-
-
-
-
5~20
95~100
90~100
40~80
-
0~10
0
-
-
-
-
-
5~25
95~100
90~100
-
30~70
-
0~5
0
-
-
-
-
-
5~31.5
95~100
90~100
70~90
-
15~45
-
0~5
0
-
-
-
-
5~40
-
95~100
70~90
-
30~65
-
-
0~5
0
-
-
-
單
粒
級
10~20
-
95~100
85~100
-
0~15
0
-
-
-
-
-
-
16~31.5
-
95~100
-
85~100
-
-
0~10
0
-
-
-
-
20~40
-
-
95~100
-
80~100
-
-
0~10
0
-
-
-
31.5~63
-
-
-
95~100
-
-
75~100
45~75
-
0~10
0
-
40~80
-
-
-
-
95~100
-
-
70~100
-
30~60
0~10
0
3.2.2 碎石或卵石中針、片狀顆粒含量應符合表 3.2.2 的規定。
針、片狀顆粒含量 表 3.2.2
混凝土強度等級
≥ C60
C55~C30
小≤C25
針、片狀顆粒含量,按重量計(%)
≤8
≤15
≤25
3.2.3 碎石或卵石中的含泥量應符合表 3.2.3 的規定。
碎石或卵石中的含泥量 表 3.2.3
混凝土強度等級
≥C60
C55~C30
≤C25
針、片狀顆粒含量(按質量計,%)
≤0.5
≤1.0
≤2.0
對于有抗凍、抗滲或其它特殊要求的的混凝土,其所用碎石或卵石的含泥量不應大于 1.0%。當碎石或卵石的含泥是非黏土質的石粉時,其含混量可由表3.2.3 的 0.5%、1.0%、2.0%,分別提高到 1.0%、l.5%、3.0%;
3.2.4 碎石或卵石中的泥塊含量應符合表 3.2.4 的規定。
碎石或卵石中的泥塊含量 表 3.2.4
混凝土強度等級
≥C60
C55~C30
≤C25
泥塊含量(按質量計,%)
≤0.2
≤0.5
≤0.7
對于有抗凍、抗滲和其它特殊要求的強度等級小于C30的混凝土,其所用碎石或卵石的泥塊含量應不大于 0.5%;
3.2.5 碎石的強度可用巖石的抗壓強度和壓碎值指標表示。巖石的抗壓強度應比所配制的混凝土強度至少高20%。當混凝土強度等級大于或等于C60時,應進行巖石抗壓強度檢驗,巖石強度首先應由生產單位提供,工程中可采用壓碎值指標進行質量控制。碎石的壓碎值指標宜符合表3.2.5-1的規定。
表 3.2.5-1 碎石的壓碎值指標
巖石品種
混凝土強度等級
碎石壓碎值指標 (%)
沉積巖
C60~C40
≤C35
≤10
≤16
變質巖或深成的火成巖
C60~C4O
≤C35
≤12
≤20
噴出的火成巖
C60~C40
≤C35
≤13
≤30
注:沉積巖包括石灰巖、砂巖等。變質巖包括片麻巖、石英巖等。深成的火成巖包括花崗巖、正長巖、閃長巖
和橄欖巖等。噴出的火成巖包括玄武巖和輝綠巖等。
卵石的強度用壓碎值指標表示。其壓碎值指標宜符合表 3.2.5-2 的規定采用。
表 3.2.5-2 卵石的壓碎指標值
混凝土強度等級
C60~C40
≤C35
壓碎指標值(%)
≤l2
≤16
3.2.6 碎石和卵石的堅固性應用硫酸鈉溶液法檢驗,試樣經5次循環后,其質量損失應符合表3.2.6的規定。
表 3.2.6 碎石或卵石的豎固性指標
混凝土所處的環境條件及其性能要求
5次循環后的質量量損失(%)
在嚴寒及寒冷地區室外使用,并經常處于潮濕或干濕交替狀態下的混凝土,有腐蝕性介質作用或經常處于水位變化區的地下結構或有抗疲勞、耐磨、抗沖擊等要求的混凝土
≤8
在其它條件下使用的混凝土
≤l2
3.2.7 碎石或卵石中的硫化物和硫酸鹽含量,以及卵石中有機物等有害物質含量應符合表3.2.7 的規定。
碎石或卵石中的有害物質含量 表 3.2.7
項 目
質量要求
硫化物及硫酸鹽含量 (折算成 SO3,按質量計,%)
≤1.0
卵石中有機物含量(用比色法試驗)
顏色應不深于標準色。當顏色深于標準色時,應配制成混凝土進行強度對比試驗,抗壓強度比應不低于 0.95。
當碎石或卵石中含有顆粒狀硫酸鹽或硫化物雜質時,應進行專門檢驗,確認能滿足混凝土耐久性要后,方可采用。
3.2.8 對于長期處于潮濕環境的重要結構混凝土,其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應進行堿活性檢驗。
進行堿活性檢驗時,首先應采用巖相法檢驗堿活性骨料的品種、類型和數量。當檢驗出骨料中含有活性二氧化硅時,應采用快速砂漿法和砂漿長度法進行堿活性檢驗;當檢驗出骨料中含有活性碳酸鹽時,應采用巖石柱法進行堿活性檢驗。
經上述檢驗,當判定骨料存在潛在堿-碳酸鹽反應危害時,不宜用作混凝土骨料,否則,應通過專門的混凝土試驗,做最后評定。
當判定骨料存在潛在堿-硅反應危害時,應控制混凝土中的堿含量不超過3kg/m3,或采用能抑制堿-骨料反應的有效措施。
4 驗收、運輸和堆放
4.0.1 供貨單位應提供砂或石的產品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報告。
使用單位應按砂或石的同產地同規格分批驗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車、貨船、汽車)運輸的,以 400m3 或 600t 為一驗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機等)運輸的,應以 200m3 或 300t 為一驗收批。不足上述數量者,應按-驗收批進行驗收。
4.0.2 每驗收批砂石至少應進行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檢驗。對于碎石或卵石,還應檢驗針片狀顆粒含量;對于海砂或有氯離子污染的砂,還應檢驗其氯離子含量;對于海砂,還應檢驗貝殼含量;對于人工砂及混合砂,還應檢驗石粉含量。對于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應根據工程要求,增加檢測項目。對其它指標的合格性有懷疑時,應予以檢驗。
當砂或石的質量比較穩定、進料量又較大時,可以1000t為一驗收批。
當使用新產源的砂或石時,供貨單位應按本標準第3章的質量要求進行全面的檢驗。
4.0.3 使用單位的質量檢測報告內容應包括:委托單位;樣品編號;工程名稱;樣品產地、類別、代表數量、檢測依據、檢測條件、檢測項目、檢測結果、結論等。檢測報告可采用附錄 A、附錄B的格式。
4.0.4 砂或石的數量驗收,可按質量計算,也可按體積計算。
測定重量,可用汽車地量衡或船舶吃水線為依據。測定體積,可按車皮或船舶的容積為依據。采用其它小型工具運輸時,可按量方確定。
4.0.5 砂或石在運輸、裝卸和堆放過程中,應防顆粒離析和混入雜質,并應按產地、種類和規格分別堆放。碎石或卵石的堆料高度不宜超過5m,對于單粒級或最大粒徑不超過20mm的連續粒級,其堆料高度可增加到10m.
5 取樣與縮分
5.1 取 樣
5.1.1 每驗收批取樣方法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5.1.1.1 在料堆上取樣時,取樣部位應均勻分布。取樣前先將取樣部位表層鏟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 8 份,石子為16份,組成各自一組樣品;
5.1.1.2 從皮帶運輸機上取樣時,應在皮帶運輸機機尾的出料處用接料器定時抽取砂 4 份、石8份組各自一組樣品;
5.1.1.3 從火車、汽車、貨船上取樣時,應從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 8 份,石16份組成各自一組樣品。
5.1.2 除篩分析處,當其余檢驗項目存在不合格項時,應加倍進行復驗。當復驗仍有一項不滿足標準要求時,應按不合格品處理。
注:如經觀察,認為各節車皮間(汽車、貨船間)所載的砂、石質量相差甚為懸殊時,應對質量有懷疑的每節列車(汽車、貨船)分別取樣和驗收。
5.1.3 對于每一項檢驗項目,砂、石的每組樣品取樣數量就分別滿足表5.1.3-1和表5.1.3-2的規定。當需要做多項檢驗時,可在確保樣品經一項試驗后不致影響其他試驗結果的前提下,用同組樣品進行多項不同的試驗。
表 5.1.3 每一單項檢驗項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樣質量
檢驗項目
最少取樣數量(g)
篩分析
4400
表觀密度
2600
吸水率
4000
緊密密度和堆積密度
5000
含水率
1000
含泥量
4400
泥塊含量
20000
石粉含量
1600
人工砂壓碎值指標
分成公稱粒級5.00~2.50mm;2.5~1.25mm;1.25mm~630μm;
630~315μm;315~160μm每個粒級各需1000g;
有機質含量
2000
云母含量
600
輕物質含量
3200
堅固性
分成公稱粒級 5.00~2.50mm;2.50~1.25mm;1.25mm~630μm;
630~315μm;315~160μm;每個粒級各需 1000g。
硫化物及硫酸鹽含量
50
氯離子含量
200O
貝殼含量
10000
堿活性
20000
表 5.1.3-2 每—單項檢驗項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樣數量(kg)
試驗項目
最大粒徑 (mm)
10
16
20
25
31.5
40
63
80
篩分析
表觀密度
含水率
吸水率
堆積密度、緊密密度
含泥量
泥塊含量
針、片狀含量
8
8
2
8
40
8
8
1.2
15
8
2
8
40
8
8
4
16
8
2
16
40
24
24
8
20
8
2
16
40
24
24
12
25
12
3
16
80
40
40
20
32
16
3
24
80
40
40
40
50
24
4
24
120
80
80
—
64
24
6
32
120
80
80
—
硫化物及硫酸鹽
1.0
注:有機物含量、堅固性、壓碎值指標及堿-骨料反應檢驗,應按試驗要求的粒級及質量取樣。
5.1.4 每組樣品應妥善包裝,避免細料散失,及防污染,并附樣品卡片,標明樣品的編號、取樣時間、代表數量、產地、樣品量、要求檢驗項目及取樣方式等。
5.2 樣品的縮分
5.2.1 砂的樣品縮分方法可選擇下列二種方法之一:
1 用分料器分(見圖 5.2.1):將樣品在潮濕狀態下拌和均勻,然后將其通過分料器,留下兩個接料斗中的一份,并將另一份再次通過分料器,重復上述過程,直至把樣品縮分到試驗所需量為止。
2 人工四分法縮分:將樣品置于平板上,在潮濕狀態下拌合均勻,并堆成厚度約為 20mm的“圓餅”。 然后沿互相垂直的兩條直徑把“圓餅”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對角的兩份重新拌勻,再堆成“圓餅”狀。重復上述過程,直至把樣品縮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進行試驗所需的量為止。
5.2.2 碎石或卵石縮分時,應將樣品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狀態下拌均勻,并堆成錐體,然后沿互相垂直的兩條直徑把錐體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對角的兩份重新拌勻,再堆成錐體,重復上述過程,直至把樣品縮分至試驗所必需的量為止。
5.2.3 砂、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堆積密度、緊密密度檢驗所用的試樣,可不經縮分,拌勻后直接進行試驗。
圖 5.2.1分料器
1-分料漏斗 2-接料斗
6 砂的檢驗方法
6.1 砂的篩分析試驗(略)
6.2 砂的表觀密度試驗(標準方案) (略)
6.3 砂的表觀密度試驗(簡易法) (略)
6.4 砂的吸水率試驗(略)
6.5 砂的堆積密度和緊密密度試驗(略)
6.6 砂的含水率試驗(標準法)
6.6.1 本方法適用于測定砂的含水率。
6.6.2 砂的含水率試驗(標準法)應采用下列儀器設備:
(1)烘箱——溫度控制范圍為( 105±5)℃;
(2)天平——稱量 1000g,感量 1g;
(3)容器——如淺盤等。
6.6.3 含水率試驗(標準法)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由密封的樣品中取各重約 500g 的試樣兩份,分別放入已知質量的干燥容器(m1)中稱重,記下每盤試樣與容器的總重(m2)。將容器連同試樣放入溫度為( 105±5)℃ 的烘箱中烘干至恒重,稱量烘干后的試樣與容器的總重(m3)。
6.6.4 砂的含水率(標準法)按下式計算精確至 0.1%:
(6.6.4)
式:ωwc —— 砂的含水率(%)
m1——容器重量(g);
m2——未烘干的試樣與容器的總重(g);
m3——烘干后的試樣與容器的總重(g);
以兩次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值。
6.7 砂的含水率試驗(快速法)
6.7.1 本方法適用于快速測定砂的含水率。對含泥量過大及有機雜質含量較多的砂不宜采用。
6.7.2 砂的含水率試驗(快速法)應采用下列儀器設備:
(1)電爐(或火爐);
(2)天平——稱量 1000g,感量 1g;
(3)炒盤(鐵制或鋁制);
(4)油灰鏟、毛刷等。
6.7.3 含水率試驗(快速法)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由密封樣品中取 500g 試樣放入干凈的炒盤(m1)中,稱取試樣與炒盤的總重(m2);
2 置炒盤于電爐(或火爐)上,用小鏟不斷地翻拌試樣,到試樣表面全部干燥后,切斷電源
(或移出火外),再繼續翻拌 1 min,稍予冷卻(以免損壞天平)后,稱干樣與炒盤的總質量(m3)。
6.7.4 砂的含水率(快速法)應按下式計算,精確至 0.1%:
(6.7.4)
式中: ——砂的含水量(%);
m1——容器重量(g);
m2——未烘干的試樣與容器的總重(g);
m3——烘干后的試樣與容器的總重(g);
以兩次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值。
6.8 砂的含泥量試驗(標準方法) (略)
6.9 砂的含泥量試驗(虹吸管方法) (略)
6.10 砂的泥塊含量試驗(略)
6.11 人工砂及混合砂中石粉含量試驗(亞甲藍法) (略)
6.12 人工砂壓碎值指標試驗
6.13 砂中有機物含量試驗(略)
6.14 砂中云母含量的試驗(略)
6.15 砂中輕物質含量試驗(略)
6.16 砂的堅固性試驗(略)
6.17 砂中硫酸鹽、硫化物含量試驗(略)
6.18 砂中氯離子含量試驗(略)
6.19 海砂中貝殼含量試驗(鹽酸清洗法) (略)
6.20 砂的堿活性試驗(化學方法) (略)
6.21 砂的堿性活性試驗(砂漿長度方法) (略)
7 石的檢驗方法
7.1 碎石或卵石的篩分析試驗
7.1.1 本方法適用于測定碎石或卵石的顆粒級配。
7.1.2 篩分析試驗應采用下列儀器設備:
(1) 試驗篩——孔徑為 100、80.0、63.0、50.0、40.0、31.5、25.0、20.0、16.0、10.0、5.00 和 2.50mm的方孔篩以及篩的底盤和蓋各一只,其規格和質量要求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金屬穿孔試驗篩》GB/T 6003.2要求,篩框直徑均為 300mm;
(2) 天平和秤——天平的稱量5kg,感量5g;秤的稱量20kg,感量20g;
(3) 烘箱——溫度控制范圍為( 105±5)℃;
(4) 淺盤。
7.1.3 試樣制備應符合下列規定:試驗前,應將樣品縮分至表至 7.1.3 所規定的試樣最少質量,并烘干或風干后備用。
篩分析所需試樣的最小重量 表 6.l.3
公稱粒徑(mm)
10.0
16.0
20.0
25.0
31.5
40.0
63.0
80.0
試樣最少質量(kg)
2.0
3.2
4.0
5.0
6.3
8.0
12.6
16.0
7.1.4 篩分析試驗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按表 7.1.3 的規定稱取試樣;
2 將試樣按篩孔大小順序過篩,當每號篩上篩余層的厚度大于試樣的最大粒徑值時,應將該號篩上的篩余分成兩份,再次進行篩分,直至各篩每分鐘的通過量不超過試樣總量的 0.1%;
注:當篩余顆粒的粒徑大于 20mm以上 時,在篩分過程中,允許用手指撥動顆粒。
3 稱取各篩篩余的質量,精確至試樣總重量的 0.1%。各篩的分計篩余量和篩底剩余量的總和與篩分前測定的試樣總量相比,其相差不得超過 1%。
7.1.5 篩分析試驗結果應按下列步驟計算:
1 計算分計篩余(各篩上篩余量除以度樣的百分率)精確至 0.1%;
2 計算累計篩余(該篩的分計篩余與篩孔大于該篩的各篩的分計篩余百分率之總和)精確至 1%;
3 根據各篩的累計篩余,評定該試樣的顆粒級配。
7.2 碎石或卵石的表觀密度試驗(標準方法)(略)
7.3 碎石或卵石表觀密度試驗(簡易方法) (略)
7.4 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試驗
7.4.1 本方法適用于測定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
7.4.2 含水率試驗應采用下列儀器設備:
(1) 烘箱——能使溫度控制在 105±5℃;
(2) 秤——稱量 20kg,感量 20g;
(3) 容器——如淺盤等。
7.4.3 含水率試驗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按本標準表5.1.3-2的要求稱取試樣,分成兩份備用;
2 將試樣置于干凈的容器中,稱取試樣和容器的總質量(m1),并在 (105±5)℃ 的烘箱中烘干至恒重;
3 取出試樣,冷卻后稱取試樣與容器的并重(m2)。并稱取容器的質量(m3)
7.4.4 含水率應按下式計算(精確至0.1%)
(7.4.4)
式中: 含水率(%)
m1——烘干前試樣與容器共重(g);
m2——烘干后試樣與容器共重(g);
m3——容器重量(g)。
以兩次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值。
注:碎石或卵石含水率簡易測定法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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